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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當鋪|場內外期權的運營模式和法律台中烏日區當鋪實務

作者簡介:

余金龍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已取得國際注冊高級金融管理師,并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和基金從業資格。上海市律師協會金融工具委員會委員.專業領域為金融衍生、創新方向。

一、各類期權的定義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有時也看作是期貨和選擇權的合稱。選擇權是一種通常可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根據某項資產(如股權、股票指數或期貨)在未來某一時間段的價格,確定期權交易中買家的權利和賣家的義務。簡單的說,期權指的是一種在一定期限內的交易選擇權,也就是賦予了持有人一種按照約定價格買或賣的權利,但是持有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行使這個權利。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一方稱作買方,而出售期權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

一言以蔽之,所謂期權,是指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如果不按照合約上約定的價格進行行權(購進或者售出),就會損失權利金。

1.1

目前金融市場上已經研發或者上市的期權種類很多。

比如: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利率期權、外匯期權、商品期權等。我國的期權交易市場起步比較晚,截止到今天,我國上市交易的期權種類有如下幾種:

第一類:個股期權

滬深上市公司除ST、次新股、近期波動較大的股票外的個股期權合約買賣,目前,滬深兩市共發行3385只。

第二類:股指期權

股指期權也稱之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50ETF”)

第三類:商品期權

商品期權指標的物為實物的期權,如農產品中的小麥大豆、金屬中的銅等 商品期權是一種很好的商品風險規避和管理的金融工具。是一種可以在合約規定的交易日買賣的權利

在上期所,全球首個天然橡膠期權正式掛牌交易;在大商所,玉米期權正式掛牌交易;在鄭商所,棉花期權正式掛牌交易。這也是繼三大交易所分別推出豆粕期權、白糖期權、銅期權之后,又推出新品種的商品期權。

1.2

此外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期權還可以做出如下分類:

(1)按期權買方的權利劃分,分為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2)按期權買方執行期權的時限劃分,分為美式期權和歐式期權、百慕大期權;

美式期權:是指期權買方可以在期權到期日或之前當天放款任意交易日行權

歐式期權:是指期權買方必須在期權到期日才能行權

百慕大期權:是指期權買方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之前規定的一系列時間行權

(3)按期權合約標的劃分,分為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利率期權、商品期權以及外匯期權等。

(4)按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的關系劃分,分為實值期權、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

在這里給大家舉個列子,以便更好的理解期權交易及其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原理:

辛格石油公司是一家全球聞名的石油零售公司,為了壓縮上游供貨油價以及穩定的產銷體系。辛格公司一共簽署了四家供應商,分別是伊朗的庫克石油,科威特的國家石油,俄羅斯的遠東石油以及美國的伊特石油。由于受到國際油價波動以及地緣政治的影響,油價以及供應渠道不斷波動和變換。為了穩定供應渠道以及在將油價穩定在可控的區間,經過對比,辛格公司決定與俄羅斯的遠東石油簽訂一份期權合約,內容約定如下:辛格公司將在三個月后向遠東石油按照60美元一桶的價格采購500桶石油,每桶權利金為6美元。

以上期權合約怎么理解?也就是辛格公司為了規避石油價格波動風險,以支付每桶石油6美元權利金的代價,換取三個月后以60美元一桶的固定架采購500桶石油的權利。如果三個月后,石油漲到了65美元一桶,辛格公司有權以60美元行權(履行合約),如果三個月后,石油跌倒了50美元一桶,辛格公司有權放棄履約,但是其所繳納的6X500=3000美元權利金就泡湯了。

上述是場外運用的非標準化、非集中化的期權交易,我們所說的場內標準化的期權合約交易就是由交易場所組織眾多的買方賣方集中在線買賣期權合約,交易所導入復雜的交易交易工具和交易制度,以電子盤形式將各種期權合約擬制成標準化金融合約,供投資者交易用以投機或者保值。

1.3

在這里我們需要釋明五個容易搞混淆的概念。

第一個是個股期權與股票期權,第二個是期權與期貨,第三個是場外衍生品和場內衍生品的區分,第四個是個股期權與股票的區別,第五個是場外期權與場內期權的區別。

第一:個股期權與股票期權區別:

這里說的個股期權就是選取除了ST、次新股、近期波動較大的股票的且在滬深上市的股票作為期權交易的標的股。由投資者通過期權交易平臺進行個股詢價,按照系統報價進行個股價格確認,投資者按照系統交易規則確定的比例權利金支付至第三方權利金監管賬戶,待期權合約約定的行權日,購買的個股價格上漲且大于權利金,則投資者盈利,屬于一種金融衍生投資理財。

而股票期權,根據證監會制定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專門是指:上市股票以及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供投資者交易的合約。但是股票期權在更多場合乃至語境中并非是指前述的可供投資者交易的期權合約,而是專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于長期激勵的范疇。也即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員工期權激勵中的股權激勵。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對公司運用期權做了法律上的固定。其中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股票期權做了法律上的定義: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在下文詳細闡述)

第二: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第三:場內衍生品和場外衍生品:

第四:個股期權與股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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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場內期權與場外期權的區別:

二、場外個股期權以及股票期權的運作模式

首先來談談我國個股期權的業務模式:

2015年1月9號證監會依據《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正式批復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股票期權包含以單只股票(個股)為標的的個股期權,和以跟蹤股票指數的ETF為標的的ETF期權(比如上證50ETF期權)。

2.1

場外個股期權的業務模式

所謂場外個股期權,是基于股票衍生出的一種金融投資工具,由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的時間,以特定的價格在非交易所之內的場所買賣特定數量的標的股票的權利。2017年9月27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向各期貨公司及風險管理公司發布了《關于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適當性管理的通知》(中期協字2017第83號文),該文明確規定:風險管理公司不得與自然人客戶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業務。因此個人不得參與場外個股期權交易。

此外證監會也對個股期權場外業務發出了風險警示函:

所以從政策層面來說:個人是不能參與場外個股期權的,但是機構是可以參與的。那么現實中,個人是通過什么渠道參與場外業務呢?

保密借錢對這個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國家是允許個人參與場內期權交易的,即通過正規的證券期貨公司,在滿足合格投資者的前提之下,可以開戶交易。根據上交所發布的《期貨公司股票期權業務經紀指南》,歸納個人投資者參與場內業務須滿足以下條件:

由此可見,個人參與場內業務還是非常嚴苛的。機構參與場內期權業務的,具體準入條件如下:

 以上是場內個人、機構業務的準入條件,自然阻擋了一大部分想參與期權的投資者。對于場外個股期權,國家是允許機構參與的。當然,有市場就會有通道,于是針對個人投資者交易的場外個股期權通道業務隨之而來,我們根據市場實務,做了一項統計,將目前市面上的提供給個人投資者的場外期權通道業務做了一下梳理:

第一:借助普通機構戶通道。

普通機構戶在券商期貨公司開立的個股期權機構戶,通過分倉軟件將子賬戶分給眾多參與個股期權的投資者交易。

第二:購買理財計劃、資管產品、私募產品參與這類通道運營人屬于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依法對外募集資金用于專項產品。投資者認購的要求比較高,認購的數額也高。2018年4月11日證監會叫停了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期權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終止,不得續期。交易對象包括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其他金融機構、資管產品和企業不受影響;

我們來重點說一下,目前市場上操作比較普遍的普通機構戶“分倉”的操作模式:開戶-搭建交易、行情交易軟件-開發投資者-入金-詢價-點買-行權。用一張圖概括整個場外期權的交易過程:

場外個股期權的交易規則

場外個股期權與股票的交易規則還是有著較大的區別的(以市場上一般交易規則為準):

股票期權的概念、優缺點、運作模式

首先,明確一下股票期權的定義。目前國內對股票期權的定義分為兩種。一種是傳統意義上在交易所發行的金融衍生產品。是股票交易雙方簽訂的關于期權交易的合同。

定義:股票期權交易允許購買者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內,按照合同所規定的價格,向出售者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股票,購買者為了獲得這個權利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在股票期權規定的有效期間內,期權購買者可以以原先約定的價格決定是否向期權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不管在此期間股票價格如何變動。

這類股票期權的買賣標的是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權利,通過預測未來股票漲跌決定是否行權獲利或虧損。目前,股票期權產品主要在歐洲和美國的各大交易場所發行,國內暫時還在研究階段。但是前不久股指期貨在境內交易所發行后,反響熱烈,業內普遍認為股票期權可能是下一個試水對象。相較于股票市場的巨大風險,股票期權風險相對較小,相信未來上市后也是投資者的優質選擇之一。

除了上文所說的作為衍生品交易品種發行的股票期權外,第二種理解,也是目前國內對股票期權的更普遍理解,即公司對員工的一種激勵手段(期權激勵)。公司經股東會同意,將預留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低價或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了解股票期權(期權激勵)的定義后,來看看這種激勵方式的優缺點。

首先,針對公司,股票期權的好處非常明顯:

1、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

目前國內大環境下,對于初創企業或是小中型企業,流動資金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擁有公司股票期權的員工往往意味著其對企業發展著有著重要的推動作,是企業不能缺少的中流砥柱,自然待遇上也相對優渥。對這類員工,以股票期權作為薪酬的對價,支付部分薪酬,縮減了企業每月必須支出的高昂薪酬,為企業減少現金流出,有利于企業發展。

2、激勵員工積極、主動為企業作出貢獻

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給予員工股票期權是將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捆綁到一起,員工對于企業高度的認同感將會使其最大限度發揮潛在價值。同時,因為員工也將從企業的盈余中分得一杯羹,在企業運營中,員工除了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外,也會約束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些不良行為,最大程度開源節流。而股票期權的實現往往周期較長,這也意味著員工短期內不能離職,否則不僅需要返還既得利益,還要承擔違約后果,這對企業的穩定提供了有利保障。

3、降低企業所有權、經營權矛盾風險

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往往聘用類似職業經理人的管理者對企業進行更系統、更專業的運作。但這類高管往往與股東追求的目標不完全一致,為了避免其過度掌控公司,導致所有權和經營權兩個陣營矛盾激化,通過股票期權的激勵和約束,避免出現此類風險。

同時,對于員工來說,股票期權好處也非常突出:對于能力突出的員工,不再只領取每月固定的薪酬,而是享受固定的企業分紅,這意味著如果企業運營良好,員工個人的財富也會迅速累積,更容易實現個人價值。

但是,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股票期權也存在著某些劣勢因素。股票期權的實現周期較長,而實現后,意味著員工成為企業正式股東。一旦員工想跳槽,對公司的良好運營往往形成阻礙。而員工離職后,公司法律結構發生變更,比如直接持股者需要進行股東會決議、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復雜,過程繁瑣。另外,擁有股票期權的員工為了盡快兌現,往往過多關注企業凈資產增長,忽略其他方面,側面導致企業發展不平衡,更不用說長期使用激勵手段導致的企業股權結構分解。

所以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的一把雙刃劍,運用時還是要綜合考慮,做好充足準備,發揮其應有價值。

那股票期權具體的運作模式又是怎么樣的呢?

主要分為五步:定方式、定對象、定來源、定額度、定約束條件以及其他。

1、定方式

股票期權一般通過起草《員工期權授予協議》,通過激勵方案明確通過那種方式激勵、激勵誰、激勵股份來源、激勵多少等框架協議以期日后滿足協議條件后,實現期權。股票期權的授予方式有很多,比如分期授權,到期行權、授予股權但附帶限制條件、僅給予分紅權,不做工商變更、授予虛擬股權,非實股等等各類方式或組合將股票期權授予員工。企業需針對自身經營特點,擬定適合的模式,發揮股票期權優勢。

2、定對象

有了特定的股票期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如何選擇呢?激勵對象顯然是能為公司創造價值、帶來收益的核心員工。一般公司在授予期權之前,都會對此類員工設立考核目標,在考核目標完成后,才能授予其期權。比如所在團隊為公司創收或凈利潤不低于特定數額、個人創收達到多少,完成某個項目等。只有滿足了要求的對象,才能被授予期權份額。

3、定來源

股票期權的來源是哪里也需要提前確定。比如企業同意員工認購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百分之幾,是以企業總股本為來源。而這些股份來自于原始股東,所以各股東又需要按比例出讓自己的份額,稀釋股份。再比如,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其本身沒有股的概念,所以應以比例表示期權份額。這些問題都是股票期權中需要注意的細節,防止法律風險。

4、定額度,即行權期

股票期權的行權期通常為三年或四年,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每年設定不同的行權比例。比如三年行權期,通常設置為30%、30%、40%或40%、30%、30%。對于四年期的情況,通常為20%、20%、30%、30%或30%、30%、20%、20%或25%、25%、25%、25%等等。通過合理的行權期設置,使得員工在合適時間范圍內取得相應份額的股票期權。

5、定約束條件

員工獲得股票期權,一般需要經過一定期間、滿足一定條件,條件必須是明確的、形成量化的,不過度依賴公司主觀判斷。同時,約束條件也適中,避免造成員工過多約束,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同時,對于有離職、違紀等特定情形出現時,如何處理未行權部分權利、已行權部分回購等等,都需要提前明確好,保證整個體系可運行性。

上述就是股票期權大體上的介紹,以期能夠對其有大方向上的客觀認知。

三、場外個股期權/股票期權的法律風險/司法實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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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個股期權的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讀

  目前涉及到場外個股期權的規范性文件有:

(1)《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

(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

(4)《關于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適當性管理的通知》

(5)《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監管的通知》(證監辦發〔2018〕40號)、

(6)《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證監辦發〔2016〕81號)

目前國家對于衍生金融中的期權發展持肯定的態度,各項期權產品陸續上線,正在推進。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利率期權、外匯期權、商品期權的發展,因金融衍生產品本來就風險高,交易規則復雜,且國內的合格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承受能力比較低,逐漸放開衍生交易市場是個過程。當下市面上,一些個人為了參與個股期權交易,不得不借助機構通道。由于一些機構在實際展業過程中,沒有做好合規工作,加上下面的代理商違規、“粗暴”展業,吸收了大量不合格的投資者參與場外衍生交易,導致了大量的客訴。一部分客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引發了各種社會問題,由此引發了監管層的注意。在2018年,監管層叫停了私募通道參與場外個股期權,同時對各券商進行評估分類,重新確認做市商以及嚴查各券商的交易端口,集中處置了一批違規機構和券商。

總之,場外個股交易端口,監管層并未對個人開放,在今后的場外交易市場中,監管層還會持續打擊違規向個人開放的券商期貨公司、中介機構。當然如果屬于歷史存量業務,在合約的行權期內做好行權去存量工作,疏導客訴工作。

3.2

參與場外個股期權的風險(包括投資者風險和機構通道運營風險、券商風險)

場外個股期權業務參與方主要有個人投資者,券商期貨公司,中介機構(通道方)及其下屬代理商。各方在現今的監管政策背景下都會面臨種種風險:

3.3.股票期權的司法實務

對股票期權有了大體上的認知后,來關注一下實踐中司法部門對股票期權產生的爭議是如何處理的?以下選取了自2016年以來,上海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民事判決,總結出上海司法對此類案件的思路。

(1)勞動爭議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第一類:目前法院判決中最常見的一類,勞動合同與境外案外人簽訂,后員工為境內被告提供勞動。

裁判思路:如果勞動爭議案件是針對境內公司與員工發生,但股票期權授予方為境外公司,非基于原被告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報酬爭議,不屬于勞動關系受案范圍,另行處理或不予支持。

案例1、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支付其50,000股股票收益的依據是聘雇合同補充合同。然根據聘雇合同以及聘雇合同補充合同記載,系案外人公司聘用原告為其合同制雇員,并推薦原告到被告母公司所屬的被告公司,經董事會聘任后擔任總裁。在原告受聘擔任總裁期間,案外人公司擬授予原告總額度為3,000,000股的股票期權。因此,其所主張的股票收益,并非基于本案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勞動報酬,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該項訴請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于本案中不予處理,并無不當。

案例2、首先,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該股票賬戶中被授予的股票系被告公司的相關股票,亦未能證明上述股票系由被告公司直接授予的;其次,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被授予的股票在解禁后由被告負責出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兌現的股票實際上非被告公司發行的股票,其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8日股票期權折現人民幣123,189.2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基于訟爭雙方的舉證結果及訴辯理由,原審經綜合審查判斷后認定訟爭股票期權的授予主體并非被上訴人、訟爭股票期權的沒收也不是被上訴人所為,原審據此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侵權索賠主張,經核,與法不悖,并無不當,本院認可原審判決闡述理由。

第二類 勞動關系發生在原被告之間

裁判思路:未觸發行權條件前離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違法解除導致原告未能獲得的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1.2萬股票損失1,417,680元的訴訟請求;對此,根據錄用通知書載明的內容,原告系被授予購買12,000股公司普通股的激勵性選擇權,且合約價由董事會依股票期權協議內所列的條款和條件決定,根據上述約定,原告系享有購買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現被告并未上市,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違法解除導致原告未能獲得的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1.2萬股票損失1,417,680元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中,法院對股票期權的判決傾向:

股票期權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的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用人單位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設立股權激勵機制,能夠促使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地為企業長期發展提供服務,充分有效發揮高級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完成公司下達的經營目標。股權激勵一定與業績掛鉤,其中一個是企業的整體業績條件,另一個是個人業績考核指標。公司給予員工股票期權,目的就是要求員工為企業創造更佳的經營業績。員工完成工作任務,考台中當鋪流當品核合格,公司應給予獎勵即股票期權,員工工作業績不能達標的,就無權取得股票期權,這是公司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設立股權激勵機制的初衷。

(2)離婚糾紛

第一類:權利人完全行權后離婚

裁判思路:雙方一人一半

案例、原告獲得的公司股票期權獎勵,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考慮股票期權獎勵的來源、取得的條件,酌情予以分割。對于行權后賬戶余款,離婚后,雙方一人一半。

第二類:權利人行權前離婚

裁判思路:歸權利人個人所有

案例、股票期權,是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力,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后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力,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買方有執行的權利也有不執行的權利,完全可以靈活選擇。而行權是指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本案中,被告未有在行權日實際購買股票,即未有行權,故原告主張的股票并不存在,原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第三類:權利人部分行權后離婚

裁判思路:未行權部分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未來行權后也需繼續分割

案例、本院認為,公司授予被告的限制性股票3,500股的時間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該3,500股限制性股票為雙方原夫妻共同財產。該股票授予的方式為分批計入被告名下,被告取得相應的股票權益與其是否被公司所聘用及其他事宜等相關,原告能主張的權益也僅僅是已計入被告名下的股票數額。

雙方的離婚訴訟中已對計入被告名下的第一、二批1,171股和第三批股權拆細前的462股進行了分割,對于第三批拆細后的余數1,848股及第四批2,252股,因已計入被告名下,故對原告要求分割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四、期權的未來發展及歸宿

期權原本意義上就是買入方與賣出方之間的風險對賭關系,即買入方為了鎖定風險,獲取將來的增值收益而向賣出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權利金”。我們認為權利人主張期權的終極定義和內核價值不是去創造價值,而是對沖風險,在鎖定風險的基礎上尋求不以支付過高代價為目的的增值行為。為此,我們曾寫過一篇台中豐原區當鋪關于期權的樸素運用的文章《古人是如何運用期權》,文章中筆者分析了我國古代一些經濟學家或者改革家如何運用期權的,以及期權最原始最樸實的一面,還原現代被賦予各種復雜交易工具的期權。我們認為:期權的內核價值是風險管理功能,這是其他衍生金融產品沒有的或者是欠缺的。所謂的風險管理功能是指期權的低比例權利金與非線性的收益關系。縱觀成熟的金融市場,風險管理與對沖是區分投資與投機的最本質的要素。故期權未來的發展更側重于套期保值。

最后借用《古人是如何運用期權》里的一段話來結束本編分享:期權的第一種境界:預判。期權世界的預判往往產生兩種結果:漲或跌(寡或者多)這一層境界與賭博博彩相似。事物的發展或者演變永遠都在變,沒有一成不變的市場,但反觀事物的運行規律卻又永遠不變,即不變的是相對的結果(大或者小,多或者空,漲或者跌)。停留在第一重境界的永遠也擺脫不了規律或者概率的折磨。而期權的第二種境界:風險管控。這是建立在第一境界基礎之上,看破了事物運行規律,懂得運用期權的另一特征:超級保險,即將預期的兩種事態都鎖定在工具(手段)可控的,可承受的范圍。故,世人都說期權大師索羅斯是個投機分子,但我倒覺得他更像一位資源配置大師或者說是一位風險鎖定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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